一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由谁监督?
1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。
2、法律依据: 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资企业、出资母公司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。
二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条件是什么?
1、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,有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经验,能做好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。
2、相关法律依据: 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
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具有一定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经验,胜任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工作,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,并按规定注册的企业内部管理者,可以聘任为三级企业法律顾问
掌握系统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,具有高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经验,能胜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部门或一系统法律事务工作,受聘三级企业法律顾问5年以上,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的,可以聘任二级企业法律顾问。
熟悉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,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经验,能胜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,受聘二级企业法律顾问5年以上,发行法学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的,被聘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,一
企业法律顾问业绩突出的,可以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。